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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对中国亚硝酸钠征收反倾销税

亚硝酸钠

一、概论

美国商务部认为撤销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(德国)和中华人民共和国(中国)的亚硝酸钠的反倾销税(AD)命令,可能会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,倾销幅度已在本通知“复审最终结果”部分确定。

二、背景

2024 年 7 月 1 日,美国商务部根据《1930 年关税法》修正案第 751(c) 节发布了启动该命令第三次日落复审的通知。 2024 年 7 月 10 日,商务部在19 CFR 351.218(d)(1)(i)规定的 15 天期限内收到了国内利害关系人 Chemtrade Chemicals US LLC(Chemtrade)的参与意向通知。

根据该法第 771(9)(C) 节,Chemtrade 作为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商,声称自己具有利害关系人地位。2024 年 7 月 22 日,商务部将这些行政程序中的某些截止日期延长了 7 天。

这些日落复审的最终结果截止日期现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。2024 年 7 月 31 日,Chemtrade 在19 CFR 351.218(d)(3)(i)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充分的实质性回应。

美国商务部未收到任何被告利益相关方的实质性回应。因此,根据该法案第 751(c)(3)(A) 节和19 CFR 351.218(e)(1)(ii)(C)(2),商务部对命令进行了快速(120 天)日落审查。

三、命令范围

这些命令 涵盖的商品 是来自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。有关这些命令范围的完整描述 ,请参阅 问题和决策备忘录。

四、日落复审的最终结果

根据该法案第 751(c)(1) 和 752(c)(1) 和 (3) 节,美国商务部认定撤销命令 可能 会导致倾销继续或再次发生。我们认定,中国可能适用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高达 190.74%,德国可能适用 237.00%。

原始英文文档请点击此次查看

五、备注

日落复审,指的是对一项贸易救济措施(比如反倾销税)在执行满一定期限(通常是5年)前,进行一次全面审查。这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这项措施是否仍然必要,以及是否应该继续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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